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張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嘉宏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104,974元正未給付,其中100,000元為本金;4,18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嘉宏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83,949元正未給付,其中79,070元為本金;4,08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嘉宏於民國110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37,481元正未給付,其中34,423元為本金;1,918元為利息;1,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張嘉宏於民國109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210,374元正未給付,其中201,467元為本金;8,224元為利息;6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元民國111年9月23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9070元民國111年9月23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4423元民國111年9月23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01467元民國111年9月23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1.21%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