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234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8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度審交易字第659號),判決如下:
主文吳振發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吳振發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其以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 林家睿劉家家 分別受傷之結果,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斷。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41頁),是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左轉時未讓直
行車先行而肇事,致告訴人2人受有上開傷害,且告訴人林家睿歷經左大腿局部皮瓣覆蓋手術、住院10日,出院後宜休養3周,告訴人劉家家則歷經2次骨折復位固定手術、住院12日,出院後需專人照顧1個月,不宜粗重工作半年,持續復健1年,有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在卷可考(見警卷第61、63頁),顯見告訴人2人傷勢非輕;兼衡被告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以臨時工為業,月收入新臺幣2萬餘元,離婚,獨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錄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869號被告吳振發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振發明知己無汽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10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橋頭區橋新六路快車道由北往南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經武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經武路往東方向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即貿然左轉,適林家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乘客劉家家,沿橋新六路慢車道由南往北直行駛至,2車發生碰撞,致林家睿受有左大腿及膝部撕裂傷、牙齒斷裂、臉部及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致劉家家受有左骨盆骨折、左髖臼粉碎性骨折併脫臼、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家睿、劉家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吳振發於警詢中之供述否認過失行為,辯稱:伊是綠燈,伊慢慢左轉,轉到一半有對向機車過來,伊慢慢停下來,就聽女生尖叫的聲音,伊車子就被撞上,伊速度不到10公里,沒有認知到會與對方發生碰撞云云二告訴人林家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三告訴人劉家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駕照查詢資料1.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情形2.被告未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五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及擷圖畫面證明被告行經交岔路口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以1個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檢察官靳隆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孫志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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