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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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育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育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育斌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28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温育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2、5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其餘各編號3、4、6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102年8月2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溫育斌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11.18│100.11.19│100.11.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字第25770號│字第25770號│字第257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100年度易│100年度易││實││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審├──────┼─────────┼─────────┼─────────┤││判決日期│101.02.01│101.02.01│101.02.0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100年度易│100年度易││決││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字第38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2.29│101.02.29│101.02.29│├─┴──────┼─────────┼─────────┼─────────┤│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⒈編號1-5業經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⒉編號1-5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852號已發監執行(刑期│││101.04.13-103.11.2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溫育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共2次)││├────────┼─────────┼─────────┼─────────┤│犯罪日期│100.11.24│⑴100.11.02│102.02.18││││⑵100.1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1年度偵│101年度偵字第│││字第383號│字第4299號│6660、7677、9263、│││││9264、9586、9585、│││││10321、120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易│102年度上訴││實││字第694號│字第1244號│字第431號││審├──────┼─────────┼─────────┼─────────┤││判決日期│101.05.18│101.05.24│101.05.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易│102年度上訴││決││字第694號│字第1244號│字第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6.11│101.06.25│102.06.14││││││(未上訴三審)│├─┴──────┼─────────┼─────────┼─────────┤│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⒈編號1-5業經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裁定應│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字第9253號已發監執│││⒉編號1-5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852號│行(刑期119.08.31-│││已發監執行(刑期101.04.13-103.11.29│1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