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柏實 住臺北市○○區○○○路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宗輝 (即 楊雅期 (原名 楊家惠 )之繼承人)
江淑姈 (即楊雅期(原名楊家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