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梁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