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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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5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被上訴人 許中和
許中平 許中強 許中誠 許中明 許水柳 (即 陳鏡銘 之承受訴訟人) 陳貞吟 (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宏 (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蓉 (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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