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