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丁○○
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林貞君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