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7號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6年度執峻字第48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惟異議人於法定期間已對該判決上訴,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察覺及此,竟將異議人發監執行,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以95年訴字第3887號判決(下稱本案)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因異議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而於96年4月9日確定,並於96年5月4日發監執行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異議人雖陳稱:已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云云,惟本院依職權函詢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就異議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對95年訴字第3887號判決向該所呈交上訴狀並核轉本院,然僅有異議人就另案即本院96年訴字第333號判決提起上訴之情,而未有異議人就本案95年訴字第3887號判決提起上訴狀之記載,此有台灣高雄第二監獄96年6月11日高二監總名字第0960401041號函附之受刑人訴狀登記簿影本1份附卷可稽,顯見異議人確實未於法定期間就本案向本院提出上訴之情,應可確認,從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以96年執峻字第486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前開徒刑,洵屬正確而無違誤,異議人執其誤解,指摘上開刑之指揮為不當,為無理由,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