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宋月微 、 林邱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