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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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一五八四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一五八四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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