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0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91001511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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