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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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67號
原   告  余龍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生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繳納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嗣於民國103年10月2
8日將聲明請求之金額增加伍拾伍萬元,共請求捌拾萬元,此為
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共為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貳仟陸佰伍拾元,尚應補繳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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