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21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建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東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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