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夢龍選任辯護人李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活體禽鳥綠繡眼拾柒隻,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中國大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而大陸地區活體禽鳥,均屬禁止擅自輸入之檢疫物,竟基於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
102年4月16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在廣州市某花鳥市場,以活體禽鳥廣州綠繡眼、越南綠繡眼每隻人民幣500、900元之價格,各購入10隻後,將上開綠繡眼20隻藏放在隨身行李內,於102年4月18日自廣州至澳門轉機搭乘GE362號班機返台。途中有2隻廣州綠繡眼在澳門死亡,另有1隻廣州綠繡眼在入境前死亡,故丙○○擅自夾帶活體禽鳥綠繡眼17隻(即廣州綠繡眼7隻、越南綠繡眼10隻)進入臺灣高雄小港國際機場(下稱小港機場),而輸入上開檢疫物。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對丙○○進行通訊監察,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審訴卷第1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於102年4月16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在廣州市某花鳥市場,以活體禽鳥廣州綠繡眼、越南綠繡眼每隻人民幣500、900元之價格購入後,將上開綠繡眼藏放在隨身行李內,於102年4月18日自廣州至澳門轉機搭乘GE362號班機返台之事實,惟辯稱:在電話中跟友人說從中國大陸帶回臺灣綠繡眼17隻是騙人的,伊實際只購入綠繡眼6隻(即廣州綠繡眼、越南綠繡眼各3隻),5隻在澳門死掉,最後1隻下飛機時也死掉,就丟棄在小港機場入境前廁所內,故本件未帶回任何綠繡眼回臺灣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102年4月16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在廣州市某花
鳥市場,以活體禽鳥廣州綠繡眼、越南綠繡眼每隻人民幣50
0、900元之價格購入後,將上開綠繡眼藏放在隨身行李內,於102年4月18日自廣州至澳門轉機搭乘GE362號班機返台,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他卷第14頁正、反面、第23頁,訴字卷第27頁),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27995號卷【下稱偵卷】第46頁)。是被告確有自中國大陸購入活體禽鳥綠繡眼,欲將之攜帶返台之事實無訛,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於102年4月18日21時29分、21時57分許,以其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撥打至大陸鳥商「聖才」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號、臺灣友人某男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基地台分別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路○區○○路○○○號之3各節,有海巡署雲林機動查緝隊通信監察作業報告表、本院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等件存卷足憑(見偵卷第17至17-1頁,審訴卷第26至27頁)。
⒉觀諸如附件一所示監聽譯文顯示:被告於102年4月18日抵達
小港機場後,旋於同日21時29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大陸鳥商「聖才」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號,被告向大陸鳥商「聖才」表示:「出來了」、「死了2隻」、「在澳門就死了」等語,大陸鳥商「聖才」則回稱:「什麼情形,怎麼會這樣吶,太熱喔」等語,被告復表示:「我覺得時間太久,現在還有1隻好像要死了,南越(綠繡眼)的都沒死」等語,大陸鳥商「聖才」回應道:「反而南越的一點事都沒有喔。南越的不怕熱嗎?我都說南越的不怕熱的」等語。依上,被告入境小港機場後,立即撥打電話向大陸鳥商「聖才」回報夾帶入境之活體禽鳥綠繡眼之狀況,於電話中表示在澳門轉機途中有2隻綠繡眼死亡,另有1隻綠繡眼奄奄一息,而越南綠繡眼不怕熱都沒死等語明確。且被告在如附件一所示監聽譯文中,詳述本次坐飛機夾帶綠繡眼過程中,將綠繡眼帶在身上,不時去廁所將綠繡眼從袋子拿出來散風透氣,悉心照料,從中學一次經驗,下次改由其他途徑等情。依此,足認被告自中國大陸夾帶入境之活體禽鳥綠繡眼,其中之越南綠繡眼全數存活,廣州綠繡眼則在澳門已死亡2隻、另有1隻瀕死中等情,堪以認定。是被告辯稱5隻綠繡眼在澳門死亡云云,顯與上開監聽譯文內容不符,不足採信。
⒊再檢視如附件二所示監聽譯文顯示:被告於同日21時57分許
,復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至臺灣友人某男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向臺灣友人某男表示:「到臺灣了」等語,某男詢問被告:「那你帶幾隻回來?」,被告回稱:「17」、「那多漂亮啊,南越的10隻」等語,某男接著問被告:「國園(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應係「素黃」)有買回來嗎?」,被告則回應道:「有,到2隻」等語。基此,被告在電話中向友人某男表示其已從中國大陸飛抵臺灣,本次帶回17隻綠繡眼,其中越南綠繡眼有10隻等語明確。且被告在如附件二所示監聽譯文中,針對某男詢問本次自中國大陸帶回之綠繡眼種類及後續配種事宜,描述綠繡眼之花色、性別等語綦詳。據此,足認被告以本次購入綠繡眼6隻全數死亡云云置辯,核與上開監聽譯文內容不一致,顯非實在。
⒋又,被告曾將1隻奄奄一息之綠繡眼丟棄在入境前廁所內乙
節,乃據被告供陳在卷(見他卷第14頁,審訴卷第17頁,訴字卷第27頁)。準此,被告自中國大陸夾帶入境臺灣之綠繡眼數量,扣除被告曾向大陸鳥商「聖才」回報在澳門死亡之廣州綠繡眼2隻,以及電話中所稱奄奄一息繼而棄置在小港機場入境前廁所內之廣州綠繡眼1隻後,剩餘之廣州綠繡眼加上全數存活之越南綠繡眼10隻,共計17隻,與被告於電話中向臺灣友人某男表明本次自中國大陸帶回臺灣17隻綠繡眼之內容,互核一致。
⒌復查,被告與大陸鳥商「聖才」、臺灣友人某男之上開通話
內容,全係在被告與大陸鳥商「聖才」、臺灣友人某男均不知遭警方監聽情形下之真實對話,而渠等之電話係因遭警方監聽而得以原音重現渠等於102年4月18日21時29分、21時57分許實際通話之情形,且從附件一、二所示之監聽譯文對話內容,亦可清楚反應通話者之喜怒哀樂等情緒反應,而無造假做作之情形。至被告辯稱:在電話中跟友人說從中國大陸帶回臺灣綠繡眼17隻是騙人的云云;於本院審理時另抗辯:
如果對大陸鳥商坦承本次購入綠繡眼全部死亡,以後就不會賣伊,所以伊在澳門才會打電話騙對方死了2隻,另有1隻快死,不是入境臺灣才說的云云,而辯護人則以被告與他人之監聽譯文中,固有提及其他綠繡眼尚存,但商場上真真假假,為壯大自己,此部分可能虛實難辨等語,為被告置辯。然查:
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如附件二所示通話對象即臺灣友人某
男,係被告一個很好的朋友,並非向被告買鳥之人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訴字卷第31頁)。且從附件二所示之監聽譯文對話內容可知,係被告主動撥打電話聯繫臺灣友人某男,先詢問友人何時要來找被告,且被告自動告知友人已抵台,閒聊中國大陸上海成為疫區,且在友人詢問被告本次攜帶多少隻綠繡眼回來,被告便不假思索地回答:「17」、「那多漂亮啊,南越的10隻」等語,友人則回稱:「漂亮沒用阿,有人要買趕快賣,快轉現金回來」等語,2人接著討論本次帶回綠繡眼之貨色、後續配種等事宜。整個對話過程被告與友人係出於自然而然地閒聊攀談,其間不乏被告對於本次帶回綠繡眼之貨色甚為滿意、友人提醒被告出售變現之真情流露。是被告及辯護人均辯稱商場上爾虞我詐,必須在電話中欺騙友人,誇大被告自中國大陸帶回臺灣綠繡眼17隻云云,顯屬無稽。
⑵再者,如附件一所示監聽譯文之通話內容,乃被告於102年
4月18日21時29分許抵達小港機場後,始撥打給大陸鳥商「聖才」,從基地台位置在高雄市○○區○○○路○號,且被告撥通後立即向對方表示「出來了」,在在顯示此通電話係被告入境小港機場後始撥打予大陸鳥商「聖才」,並非被告所稱之澳門。復次,如附件一所示之監聽譯文對話內容,係被告主動撥打電話聯繫大陸鳥商「聖才」,在對方尚未關切詢問被告本次攜帶入境之綠繡眼是否安然抵達情形前,被告自動提及途中有綠繡眼死亡,進而與對方討論死亡原因,並特別強調南越品種耐熱,以及日後可能改變途徑等情事。從而,苟如被告所言大陸鳥商對出售鳥兒存活與否極為重視,焉有可能自曝其短,陷自己於不利之處境?是被告前揭所辯上情,尚難遽採信。
⑶據上而論,被告與大陸鳥商「聖才」、臺灣友人某男之上開
監聽譯文通話內容,乃忠實呈現彼此間之真意,並無造假做作之情形,堪信為真實。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自中國大陸購入活體禽鳥綠繡眼攜帶返台之數量,應係其在上開監聽譯文通話內容向友人自述之17隻無誤。至辯護人另以被告於102年11月22日自中國大陸輸入綠繡眼10隻遭查獲,倘本件業已成功攜帶17隻綠繡眼入境,102年11月22日應會攜帶更多隻等語置辯,本院認為被告另案攜帶綠繡眼之數量多寡與本案無涉,且被告欲攜帶多少數量之綠繡眼,涉及市場需求、個人資金及風險評估等種種因素,是此部分所指,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禽鳥類限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高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輸入,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3點定有明文,而中國大陸屬於疫區,被告自中國大陸輸入活體禽鳥綠繡眼17隻入境臺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檢疫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從疫區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活體禽鳥綠繡眼17隻,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原體,影響國內動物及人體之健康,對主管機關管控、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造成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不宜輕縱;又被告犯後飾詞猶辯、推諉卸責,態度非佳。惟念被告於本件犯行前無刑事紀錄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除蟲,每月收入不固定,大約新臺幣
2萬多元,與妻兒同住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四、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未扣案之活體禽鳥綠繡眼17隻,非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高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輸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
附件一┌───────────────────────────────┐│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大陸鳥商「聖才」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號,於102年4月18日21時29分許通話內容:│├───────────────────────────────┤│A(丙○○):我阿龍啦。││B(大陸鳥商「聖才」):怎樣?││A(丙○○):出來了。││B(大陸鳥商「聖才」):OK,好。││A(丙○○):死了二隻。││B(大陸鳥商「聖才」):蛤?││A(丙○○):在澳門就死了。││B(大陸鳥商「聖才」):什麼情形,怎麼會這樣吶,太熱喔。││A(丙○○):我覺得時間太久,現在還有一隻好像要死了,南越(綠││繡眼)的都沒死。││B(大陸鳥商「聖才」):反而南越的一點事都沒有喔。南越的不怕熱││嗎?我都說南越的不怕熱的。││A(丙○○):對阿,我南越的都放在盒子裡面。││B(大陸鳥商「聖才」):南越他不怕熱,怕網的阿。││A(丙○○):上海的放在口袋會死掉,南越的放在裡面不會死,這樣││不是很奇怪,那個母的有沒有,放在桶子就死了。││B(大陸鳥商「聖才」):氣死了,然後呢?││A(丙○○):他佔一個位子就死掉,我覺得以後上來,要那個白雲。││B(大陸鳥商「聖才」):蛤?││A(丙○○):上海的要走白雲,速度會比較快,回去鳥中風就好。││B(大陸鳥商「聖才」):喔。││A(丙○○):氣死啦,有一隻奄奄一息,另外時間坐太久,我在機場││也有拖到,八點多才開飛機。││B(大陸鳥商「聖才」):他那機場,應該有冷氣,什麼都有的。││A(丙○○):有啊,我都拿在身上,我都去廁所,拿出來散散風,怎││樣又進去,放在袋子裡面,拿出來又散散風,又放進去││,在飛機上,飛機坐不到五十人,我找一個人,全部鳥││擺在上面,太熱,現在我們台南有沒有,穿短袖還會熱││。││B(大陸鳥商「聖才」):哇。││A(丙○○):你看多熱。││B(大陸鳥商「聖才」):那你多熱,太熱了。││A(丙○○):比你們那邊還熱。││B(大陸鳥商「聖才」):對阿。││A(丙○○):你那邊我還有穿夾克,對不對,在飛機上會熱阿,我都││沒穿夾克阿。││B(大陸鳥商「聖才」):是啊,那就太熱了。││A(丙○○):沒關係,我就一次經驗,我有一次經驗了。││B(大陸鳥商「聖才」):對啊,你要換經驗試試看。││A(丙○○):對,就是要那個經驗,到時候用什麼東西,這樣子,我││們就有多一個選擇在那邊。││B(大陸鳥商「聖才」):對啊。││A(丙○○):好險喔,一個八萬,一個 小萬 沒有再一起。││B(大陸鳥商「聖才」):呵呵。││A(丙○○):呵呵,麻煩。││B(大陸鳥商「聖才」):OK,好。││A(丙○○):好,我跟你講一下。││B(大陸鳥商「聖才」):好,謝謝你。│└───────────────────────────────┘附件二┌───────────────────────────────┐│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臺灣友人某男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4月18日21時57分許通話內容:│├───────────────────────────────┤│A(丙○○):你明天幾點要回來啊?││B(臺灣友人某男):下午五點之前到台南。││A(丙○○):明天喔。││B(臺灣友人某男):嘿。││A(丙○○):喔。││B(臺灣友人某男):你不是明天要回來?││A(丙○○):到臺灣了,還明天?││B(臺灣友人某男):蛤,你回來了喔?││A(丙○○):多講的。││B(臺灣友人某男):飛機不是禮拜五的嗎?││A(丙○○):我改禮拜四阿。││B(臺灣友人某男):那不是去二天而已。││A(丙○○):三天阿,我禮拜二,禮拜三,到禮拜四阿。││B(臺灣友人某男):那也差一天阿,工作要做什麼?││A(丙○○):那有什麼工作,就東西在那裡,看就好,OK了嗎?││B(臺灣友人某男):生意做那個大,不用先去打本喔。││A(丙○○):沒有阿,出去我都沒出去,怕被認出來。││B(臺灣友人某男):我籠子有找嗎?││A(丙○○):有啦,他說要去上海啦,之後閒聊,上海成為疫區,不││管什麼東西都不能出來。││B(臺灣友人某男):那你帶幾隻回來?││A(丙○○):17阿。││B(臺灣友人某男):喔,大主喔,那不就花十幾萬。││A(丙○○):那多漂亮啊,南越的十隻。││B(臺灣友人某男):漂亮沒用阿,有人要買趕快賣,快轉現金回來,││國園有買回來嗎?││A(丙○○):有,到二隻。││B(臺灣友人某男):國園的。││A(丙○○):到二隻,一隻小花,一隻母的,小花的母的。││B(臺灣友人某男):這樣要怎麼配種?││A(丙○○):一隻上海的。││B(臺灣友人某男):嘿。││A(丙○○):最會叫的,也到了。││B(臺灣友人某男):這樣要怎麼配種。││A(丙○○):就看看,不要緊,我再找,不然要怎樣,反正這次從這││裡出來,我也知道了,怎麼處理了。││B(臺灣友人某男):那明天要做什麼?││A(丙○○):要來休息了。││B(臺灣友人某男):回去再說啦,回去再找你啦。││A(丙○○):好。││B(臺灣友人某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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