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鍾興齊
鍾年正 王譽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興齊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
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鍾年正、王譽錡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21,54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316,64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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