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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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95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8日向債權人分別貸款(1)新臺幣1157萬元(2)新臺幣843萬元(3)新臺幣15萬元,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料債務人自103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限制清償期間特別條款,借款自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借款自撥款日起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借款自撥款日起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19,804,612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296,034元。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89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113734││0月15日起│││││70元│││││├──┼───┼─────┼──────┼──────┼───────┤│002│新臺幣│陳志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828680││0月15日起│││││8元│││││├──┼───┼─────┼──────┼──────┼───────┤│003│新臺幣│陳志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144334││0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734││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志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8680││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志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4334││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