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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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46號聲請人 李勛傑 相對人 黃濟宏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574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287027│├──┼───────┼────────┼───────┼──────┼────┤│002│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7月5日│101年7月5日│287028│├──┼───────┼────────┼───────┼──────┼────┤│003│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8月5日│101年8月5日│287029│├──┼───────┼────────┼───────┼──────┼────┤│004│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287030│├──┼───────┼────────┼───────┼──────┼────┤│005│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287031│├──┼───────┼────────┼───────┼──────┼────┤│006│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287032│├──┼───────┼────────┼───────┼──────┼────┤│007│101年4月6日│10,000元│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287033│├──┼───────┼────────┼───────┼──────┼────┤│008│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1月5日│102年1月5日│287034│├──┼───────┼────────┼───────┼──────┼────┤│009│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287035│├──┼───────┼────────┼───────┼──────┼────┤│010│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287036│├──┼───────┼────────┼───────┼──────┼────┤│011│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4月5日│102年4月5日│287037│├──┼───────┼────────┼───────┼──────┼────┤│012│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5月5日│102年5月5日│287038│├──┼───────┼────────┼───────┼──────┼────┤│013│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287039│├──┼───────┼────────┼───────┼──────┼────┤│014│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287040│├──┼───────┼────────┼───────┼──────┼────┤│015│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287041│├──┼───────┼────────┼───────┼──────┼────┤│016│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9月5日│102年9月5日│287042│├──┼───────┼────────┼───────┼──────┼────┤│017│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10月5日│102年10月5日│287043│├──┼───────┼────────┼───────┼──────┼────┤│018│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5日│287044│├──┼───────┼────────┼───────┼──────┼────┤│019│101年4月6日│10,000元│102年12月5日│102年12月5日│287045│├──┼───────┼────────┼───────┼──────┼────┤│020│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1月5日│103年1月5日│287046│├──┼───────┼────────┼───────┼──────┼────┤│021│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2月5日│103年2月5日│287047│├──┼───────┼────────┼───────┼──────┼────┤│022│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287048│├──┼───────┼────────┼───────┼──────┼────┤│023│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4月5日│103年4月5日│287049│├──┼───────┼────────┼───────┼──────┼────┤│024│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5月5日│103年5月5日│287050│├──┼───────┼────────┼───────┼──────┼────┤│025│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6月5日│103年6月5日│448358│├──┼───────┼────────┼───────┼──────┼────┤│026│101年4月6日│10,000元│103年7月5日│103年7月5日│44835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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