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7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新市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安定鄉港南村港口13之1號,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本院新市簡易庭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簡易庭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