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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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3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