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