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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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9月30日下午2時4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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