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拿大商易利創新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