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拿大商易利創新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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