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雲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店小字第69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500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即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杜宥群 ,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9年6月23日業已改選甲○
○為主任委員,有雲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3屆第1
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為證,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原告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住戶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
每戶每月應繳納管理費用為新台幣(下同)500元。
(三)詎被告自97年7月起至99年3月止共積欠原告管理費共21個
月計10,500元,經原告催討迄未繳納。
(四)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
住戶規約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
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
計算之利息。
並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存證信函、管理費欠繳明細)為
證。復為被告所不否認,堪認為真正。
三、被告業於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即
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後段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本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另陳稱略以「管理委員會有
答應要在伊家附近裝監視器,但是一直沒有裝設,伊住家附
近晚上有狗狂吠,伊向管委會反應但是一直都沒有處理。」
等語,核與其所負應繳納管理費之債務非屬同一種類之給付
,並非得為同時履行抗辯之事由;而原告亦表示同意將在社
區所有權人的會議時會提出裝設監視器的議案等語,則被告
自非不得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到場表達意見,以資爭取設
置及改善,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不再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如附表及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張明輝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