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回復使用地類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劉得二 訴訟代理人 高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家鄉公所間請求請求履行回復使用地類別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或鄰近土地,地目為農牧用地之土地公告地價,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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