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美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1月1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3,295元正未給付,其中61,118元為消費款;2,17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8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華│100年11月2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111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