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除已繳第一審部分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捌元、第二審部分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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