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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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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