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該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被告甲○○經通知亦未遵期到案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甲○○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甲○○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