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竹碩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啟洋科技工程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