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3號被告 陳躍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公訴意旨欄位第二十行所記載之「 洪大俠 公司」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彿關於公訴意旨欄位第二十行所記載之「洪大俠公司」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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