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躍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躍仁於民國100年6月至101年7月間,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住處,撰寫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碩士論文時,明知「住宅一氧化碳中毒防範措施之評估」碩士論文,係告訴人 王佩琪 於98年6月間就讀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班期間所完成,為告訴人王佩琪享有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詎被告陳躍仁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王佩琪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告訴人王佩琪之論文部分內容(第1頁、第6頁、第8頁、第9頁、第14頁、第15頁、第27頁至第33頁等),以逐字逐句重製,或選擇資料予以編排後加以改寫、利用之編輯、改作等方法,重製及改作於被告陳躍仁所撰寫「家用瓦斯熱水器一氧化碳模擬分析與中毒防制之研究」碩士論文內,並將該碩士論文置於國家圖書館所設置之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站、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或透過網際網路下載,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王佩琪所享有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 洪大俠 公司應處以同法第101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和解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附上開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是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