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陳韻如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陳韻如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