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飛樂住訴訟代理人 杜宜杰 住被告甲○○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肆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