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8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