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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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22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