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0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00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2樓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