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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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HU.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HUUD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98年3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3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刑確定,業如前述,嗣受刑人於98年3月23日入監服刑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4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1000104913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2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