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被告AlvinCha.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lvinChang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8。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AlvinCha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100年4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查本案被告已於100年5月27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核與證人張○仁之證詞相符,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以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暨限制住居之方式,已足供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執行,即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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