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春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罰金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