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保証責任雲林縣丙○○○○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丁○○
        乙○○
        己○○
        庚○○即柯庚○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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