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保証責任雲林縣丙○○○○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丁○○
乙○○
己○○
庚○○即柯庚○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