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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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全字第10號聲請人 徐偉倫 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