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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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務人 蘇君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陸佰參拾壹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21866 號裁定(112.08.1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重小 字第 48 號(113.02.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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