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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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黃淑美 被告 曾旭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5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