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妤晨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妤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妤晨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
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3之拘役20日,各宣告刑合計為拘役50日,其中編號2至3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豐簡字第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至3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2至3之拘役25日、附表編號1之拘役20日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名譽│妨害自由││││││├────────┼──────────┼──────────┼──────────┤││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3月6日│107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133號│第27028號│第270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565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66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8年07月18日│108年07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565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66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66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4日│108年08月14日│108年08月14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2081號(已執畢)│第12127號(編號2-3定│第12127號(編號2-3定││││應執行拘役25日)│應執行拘役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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