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彭紹博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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