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彭紹博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7,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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