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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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46號上訴人即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重訴字第94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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