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段皓禹 即驥威訓犬社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本院民
國108年9月16日南院武108司執廉字第72930號執行命令,在新臺
幣(下同)640,000元及自108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5,188元範圍內
,按月將訴外人 江筱雅 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給付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5,688元(計算式:640,000+500
+5,188=645,68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