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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